一、将自己的房屋低价出售给子女
父母将自己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卖给子女,这一方法等于变相将房屋转移给了子女,无需缴税,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依据加拿大规定,如果该房产是父母的主要住宅,增值部分无需缴税。
但若是将住房低价卖给子女,也将增值部分的税务负担交给了子女。在房产增值很高的案例里,这一缺点尤为突出。
二、卖房换现金
父母可以考虑将房产按照加拿大市价售出,再另外购置一套小面积的房产自住,余下的现金作为礼物送给子女,子女再用这笔资金来另外购房。这种形式比较复杂,但胜在灵活,而且子女无需缴税。
但若是父母希望把现有的自住房转移给子女,这种形式并不适用。
三、房产“加名”,自动继承
一般情况下,夫妇双方为加拿大房产的房屋所有人。一方去世后,房屋就会在无需遗嘱认证情况下自动转给在世一方。这时,在世的另一方即可在“房屋所有人”一栏加上子女的名字,今后子女可自然继承房屋,无需缴纳税费。
这种做法成本最低,手续最简单。但仍需注意的是,子女在“加名”后也成为了房屋所有人,拥有房屋处置权。日后若是父母方想进行房屋买卖或者抵押,则需要经过子女的同意。
四、遗嘱继承
父母在世时可及早立下遗嘱声明将房产直接留给子女,这样可以避免子女在父母去世前分割家产,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父母的生活。但这种做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子女需要缴纳税费。
从理论上说,加拿大没有遗产税,也没有死亡税和继承税等,但这并不意味着遗产就能完整继承。加拿大与遗产处理有关的税费主要有两项,一项是死者最后一次缴纳收入所得税,一项是遗嘱验证税。
遗嘱验证税((probate fee,probate taxes)是指立有遗嘱的人一旦去世,其遗嘱(will)拥有法律效力处理其遗产(estate)。虽然遗嘱执行人(executor)法律上有权根据遗嘱处理遗产,但当转移资产如投资、房产时,通常需要对遗嘱由法庭这一权威机构进行验证(court verification)。而验证是要收取费用的。通常的标准是遗产在2.5万元以上才收,每100万元收1.4万,200万元收2.8万,依次类推。这笔费用是在过世者最后一次纳税前扣除,之后才能进行所得税的申报。
很多家长担心以后孩子结婚,这些资产又会成为婚产,若果孩子离婚又会失去这部分财产。律师建议子女在婚前做财产公证、签署婚前协议、避免把父母遗产房产作为婚姻住房(小夫妻可另购婚姻房)等方式保全婚前资产。
如果一定要把遗产房当作子女的婚姻房,房产没有对方的名字,仅能分享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因此,结婚日期和分居日期是婚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日子,虽然看起来不那么浪漫甚至残酷,但为了保护婚前资产,这是必须的一步。他认为,如果下一代都是相似的家庭状况,相信双方不会对此感到有什么不妥,门当户对的老话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五、房产信托
父母通过遗嘱将房产信托,子女也可在父母过世后继承房产。在家庭资产继承总额较大的情况下,这是合理避税的首选,最著名的案例是苹果公司创始人乔布斯就选择在生前将全部身价信托。
六、父母“首付”,子女“按揭”
父母在子女买房时付一笔首付款,但该首付作为给子女的无息按揭,子女卖房子时需要归还这笔首付款。这种方法适用于子女婚姻和家庭尚不稳定的情况。在这种方案下,子女不可随意处置房屋。此外,子女若是和配偶离婚,这笔钱是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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